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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解析八
勞務派遣限制執行期限
第二十八條 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用工單位未將本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解析
1.超過10%的,制定用工調整方案,并報人社部備案
2.再次強調兩年期限內必須降到10% 3. 2014年3月1日起必須執行
